上交所:优化主板上市条件,明确红筹企业上市和持续监管规定

2023-02-01 17:44 来源:光明健康  阅读量:12500   

上交所就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以适应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借鉴科技创新板经验,增设红筹股、差别投票权等重大制度安排,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的监管标准。

首先是优化主板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将精简主板公开发行条件,优化盈利上市标准,取消最近期末无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等要求。综合考虑预计市值、净利润、收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了“持续盈利”、“预计市值+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收入”等多重包容性上市指标,进一步优化企业在主板发行上市的门槛。同时,自适应调整重新上市的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标准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红筹企业上市和持续督导规定。整合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的具体标准,翻译、复制红筹企业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明确适用标准并适用于主板。符合创新试点政策的红筹企业,可以适用“市值+收入”标准。在第十一章“红筹企业与境内外事项的协调”中,专门设立一节,整合红筹企业持续监管的重要规定,明确本所创新试点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红筹上市企业的持续信息披露。

三是规定了差别投票权的监管安排。规定了不同投票权的企业申请主板上市的条件。基于主板上市条件下净利润为正的基本要求,增加了净利润作为区别于科技创新板的正标准。在第四章“公司治理”中设立专节,在尊重公司治理实践选择的同时,规范表决权差异安排,明确拥有特殊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及后续变更要求,保护拥有普通表决权的股东权利,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

四是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的新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减持战略配售股份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披露义务;加强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核查、公告和披露、停牌和复牌的要求;若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披露后出现相关媒体报道和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求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风险进行说明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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